達州中醫藥職業學院 關于印發《達州中醫藥職業學院差旅費 管理辦法》的通知
作者: 來源: 發表于:2019年08月27日 文章點擊數:6302
達州中醫藥職業學院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學院差旅費管理,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達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達州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達市財行〔2016〕36號)、《關于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補充的通知》(達市財行〔2018〕22)號,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三條 差旅費標準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四條 學院按照實際工作需要和轉變作風的要求,根據年度預算合理安排公務出差,嚴格控制差旅費支出。各年度差旅費預算原則上不予追加。
第二章 審批管理
第五條 公務出差實行部門負責人審批制,部門負責人出差由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審批。
第六條 公務出差必須先審批,后出差,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
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同一項目原則上只派一人出差。確因工作需要,3人(含3人)以下由部門負責人審批,4-5人由分管領導審批,5人以上須經主要領導審批。
第三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七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飛機、輪船、火車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常駐地區域是指達州市中心城區(包括通川區東城街道辦、西城街道辦、朝陽街道辦、西外鎮、北外鎮,達川區三里坪街道辦、翠屏街道辦)、河市機場以及經開區、羅江鎮、復興鎮、河市鎮建成區。
第八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級見下表:
地廳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特殊情況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出行的出差人員原則上乘坐軟座,但在晚8時至次日晨7時期間乘車時間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乘坐軟臥,按照軟臥車票報銷。
第九條 城市間交通費憑據報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到常駐地區域外進行公務活動,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他單位派車的,不再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公雜費減半發放。單位派車出差僅用于城市間交通的,公雜費正常發放。單位出差審批單中應明確派車情況,以便計劃財務處審核。
第十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條 出差需乘飛機的,按以下規定乘坐:
(一)院領導、教授及相當技術職稱人員出差,可乘坐飛機。學院主要領導出差,因特殊情況需要,隨同一人可乘坐飛機;
(二)部門負責人、副高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出差,需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乘坐飛機;
(三)其余人員出差,原則上不得乘坐飛機,確需乘坐,需經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批準。
第十二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三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
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若學院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四章 住宿費
第十四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定點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見下表:
單位:元/人·天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應嚴格住宿標準。縣處級及副高以上人員可住單間或標準間;其余人員原則上兩人住一個標準間。出差人數為單數或異性雙數的,單人住一個單間或標準間,可在規定限額內,經核實后,憑據報銷。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或定點接待賓館住宿。
第五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八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伙食費補助標準見下表
單位:元/人·天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六章 公雜費
第二十二條 公雜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通訊費等費用。
第二十三條 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標準包干使用。其中省外80元、成都80元,省內其他地區(含市外)50元。
第二十四條 從出差目的地所在縣(市、區)城區到出差目的地或從一個鄉鎮、村到另一個鄉鎮、村,在途當天單程在100公里(含)以內的,單位沒有提供車輛的情況下,公雜費標準最高為每人每天100元;超出100公里的公雜費標準最高為每人每天150元。
第二十五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七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六條 差旅費報銷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執行,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費用不得報銷。
第二十七條 出差人員嚴格按照規定開支差旅費,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八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內憑發票據實報銷,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伙食補助費按規定的出差目的地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的目的地標準報銷。
公雜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差旅費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文件、出差審批單、機票、車(船)票、住宿費發票及住宿清單、公務刷卡小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會議、培訓要求食宿自理的,會議、培訓期間發生的住宿費、伙食費由所在單位按差旅費有關規定執行,公雜費減半發放。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在常駐地范圍內公務外出,確實發生誤餐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報銷每人每餐20元的伙食補助費。每天最多補助兩餐,不發放公雜費,所需費用在單位差旅費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于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按規定乘坐相應交通工具的票價予以報銷,超出部分個人自理;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的天數(扣除回家省親辦事的天數)計算。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調入單位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一次性報銷。隨遷家屬和搬家所發生的費用由調動人員自理。
工作人員到省內外掛職、支援工作的,在途期間按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執行。掛職、支援工作期間發生的差旅費由接收單位保障。
因工作需要,借用、借調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差旅費原則上應當由借用(抽調)單位保障,其原單位不再負擔差旅費。
第三十四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考察,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五條 單位駕駛員出差,按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除伙食補助費、公雜費外,不能再發放其他補助。
第三十六條 經學院批準的學生因公出差,車船費、住宿費、伙食補助參照學院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執行,不報銷公雜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 達州市市直機關省外差旅住宿費標準表
2. 達州市市直機關省內差旅住宿費標準表
1_達州中醫藥職業學院關于印發《達州中醫藥職業學院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pdf